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煜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小包(合計毛重拾叁點貳陸貳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王煜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並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9年度偵字第3146號、毒偵字第365號)在案,惟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毛重13.2621公克)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晶體4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9年11月25日慈大藥字第99112510號函附鑑定書在卷可稽,足徵前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4包,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均依法諭知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