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六萬元,嗣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7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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