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3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173號為緩起訴確定。另扣案之海洛因1包(含袋重0.2公克,檢驗前淨重0.028公克、檢驗後淨重0.020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028公克、檢驗後淨重
0.020公克)係第一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5961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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