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6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家聲字第165號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抗告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