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零壹拾貳元部分
」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部分」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