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34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