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6,34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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