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小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室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分別負擔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王雅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
┌──┬───┬────┬──────┬─────┐
│編號│被告│應給付之│利息起算日│應負擔之訴│
│││金額(新│(民國)│訟費用(新│
│││臺幣)││臺幣)│
├──┼───┼────┼──────┼─────┤
│1│甲○○│9,000元│98年8月23日│94元│
├──┼───┼────┼──────┼─────┤
│2│乙○○│4,000元│98年8月23日│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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