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0號原告元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
董晴嵐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迪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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