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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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9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4月8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8年4月19日向第三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0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8年4月1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5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76,791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第三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購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104│建│1,573.00│10000分之510│├──┴───┴────┴────┴────┴─┴────┴──────┤│乙○○、丙○○○各10000分之255。│└───────────────────────────────────┘┌────────────────────────────────────────────────┐│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9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合│面│主要│陽│平│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台│位││├──┼─┼──────┼────┼────┼─┼─┼─┼─┼─┼─┼──┼─┼─┼─┼─┼───┤│001│39│臺南縣新營市│臺南縣新│4層樓房│46│45│45│35│17│平│鋼筋│5.│9.│1.│平│全部│││5│太子宮8之25│營市太子│鋼筋混凝│.8│.5│.5│.3│3.│方│混凝│65│22│58│方│││││號│段104地│土造│2│7│7│3│29│公│土造││││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太子段40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