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61號聲請人高雄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蘇志成 律師即 劉青霖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劉青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劉青霖於民國84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86年1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詎案外人劉青霖自民國85年7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00,00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為證。
四、案外人劉青霖於民國90年11月28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55號裁定選任蘇志成為遺產管理人。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6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鎮○○○段│21-2│建│6194│10000分之19││├──┼───┼────┼────┼───┼─┼─────┼─────────┼──┤│002│臺南縣○○○鎮○○○段│22-1│建│6621│10000分之19││└──┴───┴────┴────┴───┴─┴─────┴─────────┴──┘┌──────────────────────────────────────────┐│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6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54│臺南縣善化鎮│臺南縣善│8層樓房│77│77│平│鋼筋│10│平│全部││││3│小新里成功新│ 化鎮小新 │鋼筋混凝│.1│.1│方│混凝│.0│方││││││村76號8樓│營段21-2│土造│9│9│公│土造│4│公│││││││、22-1地││││尺│││尺│││││││號││││││││││├──┴─┴──────┴────┴────┴─┴─┴─┴──┴─┴─┴───┴───┤│共同使用部分:小新營段52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5;││小新營段65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