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04號聲請人台南縣大內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乙○
2之4相對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元②2,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①自民國80年7月5日起至民國125年7月5日止②自民國84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25年7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丁○○於民國94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2,26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6年8月30日止,依約分期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6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340,69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6件、借據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詎相對人丁○○已於民國95年6月29日將二重溪段606地號土地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將二重溪段607-9、607-11地號土地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戊○○。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備考││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606│旱│922.00│全部│乙○所有│├──┼───┼────┼────┼───┼─┼──────┼─────┼─────┤│002│臺南縣○○○鄉○○○○段│606-55│旱│5,254.00│全部│丁○○所有│├──┼───┼────┼────┼───┼─┼──────┼─────┼─────┤│003│臺南縣○○○鄉○○○○段│606-93│旱│2,500.00│全部│丁○○所有│├──┼───┼────┼────┼───┼─┼──────┼─────┼─────┤│004│臺南縣○○○鄉○○○○段│607-9│旱│2,241.00│全部│戊○○所有│├──┼───┼────┼────┼───┼─┼──────┼─────┼─────┤│005│臺南縣○○○鄉○○○○段│607-11│旱│2,076.00│全部│戊○○所有│├──┼───┼────┼────┼───┼─┼──────┼─────┼─────┤│006│臺南縣○○○鄉○○○○段│607-2│旱│11,998.00│24分之7│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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