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5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乙○○
10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陳培章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7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6月15日起至民國143年6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培章邀同相對人丙○○為共同借款人,於民國93年6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3,14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3年6月17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陳培章自95年10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914,52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5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230-254│建│112.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5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台│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雨│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遮│位││├──┼─┼──────┼────┼────┼─┼─┼─┼─┼─┼──┼─┼─┼───┤│001│19│臺南市南區大│臺南市南│2層樓房│68│68│15│15│平│鋼筋│19│平│全部│││30│成路二段4○巷○區○○段│鋼筋混凝│.4│.4│.9│2.│方│混凝│.4│方││││6│16號│230-254│土造│2│2│2│76│公│土造│9│公││││││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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