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85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2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3日起至民國134年5月2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2,08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9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014,49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150│建│916.32│10000分之283││└──┴───┴────┴────┴──┴─┴─────┴─────────┴──┘┌──────────────────────────────────────────────┐│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8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七│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1層樓房│53│30│84│平│鋼筋│11│0.│平│全部││││76│郡安路五段25│南區溪東│鋼筋混凝│.3│.8│.2│方│混凝│.0│44│方││││││號6樓│段1150地│土造│7│6│3│公│土造│3││公│││││││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溪東段168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