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18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27號、97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7年11月6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1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毛重0.6公克,淨重0.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1包(淨重0.5公克),經鑑驗結果,呈嗎啡、海洛因反應,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