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茲因該被告已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拘提
報告影本等文件可證,並有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張為憑,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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