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65號
原   告  潘佾欣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中教育大學陳易芬謝易澂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8,12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