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5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精湛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復華
被   告  林信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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