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78號聲請人 王宏哲
王秀梅 相對人 王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遠雄因喪失意識,並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本院為監護宣告在案。茲因養護相對人身體所費不眥,且尚需為王遠雄清償積欠之房貸、信用卡債,擬將受監護宣告人所有依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除減少其負債外,餘款用供其生活、看護、醫療等必要費用支出,為此聲請許可由聲請人處分該不動產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身分證影本、瑞祥醫院單據影本、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放款單據影本等件為證。
二、查聲請人已就同一案件另行具狀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以99年度家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准由聲請人處分相對人之不動產,有上開民事裁定及本院99年12月16日電話記錄可考,是本件顯係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簡慧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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