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麗華 被告 吳啟銘 兼訴訟代理人 吳仁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如下:如附圖所示編號448(1)、面積168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448(2)、面積315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取得,並按應有部分比例各二分之一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啟銘、吳仁欽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號、面積4,840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原告1638/4840、被告吳啟銘、吳仁欽各為3157/9680。系爭土地地目為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雖屬農業發展條例所定之耕地,應受耕地分割面積之限制,然因屬民國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前之共有耕地,故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兩造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為此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規定訴請裁判分割,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前到庭陳述略以:同意分割,亦願依原告方案於分割後由被告二人繼續保持共有等語(見本院卷第30頁)。
四、按各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用物之分割,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依任何共有人之聲請,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另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第16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原告1683/4840、被告吳啟銘、吳仁欽各為3157/9680;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因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件附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再查,系爭土地之地目為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本應受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之限制,惟系爭土地原係原告及訴外人 吳杰村 於88年10月12日所共有,嗣由訴外人吳杰村將其應有部分贈與被告二人各1/2,有系爭土地異動索引附卷可稽,係屬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依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
4款之規定,自不受同條前段所定0.25公頃者之限制。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依前開法條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次按裁判上如何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外,並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法院為顧及全體共有人所得利用之價值等情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99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系爭土地地勢平坦,並無任何建物或工作物,西側相隔448之2、448之5等地有一條柏油道路,兩造本即區分耕作範圍並耕作不同作物,耕作現況大致與原告所提分割方案相符,業經本院會同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製有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原告主張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已針對各共有人分得土地之面積、位置作適當分配,符合土地利用之經濟效能,亦不違反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之規定。而被告亦當庭同意此分割方案,並同意於分割後繼續保持共有,故本院認原告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法,應屬適宜。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則原告提起本訴雖依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又係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抗辯自為申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倘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將顯失公平,本院認應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允洽,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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