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52號聲請人 朱福強
朱福渠 朱美榮 朱淑媛 朱玉簪 朱月清 朱月華 朱曉茜 朱憶德 朱皇名 吳金枝 朱秀雄 朱兆宏 朱秀文 朱兆喜 朱瑞冬朱瑞銀朱瑞蘭 呂朱瑞蕉 朱勝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瑞菊 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對於已經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專屬為裁判之原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乃專屬為該確定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賴劍毅法官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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