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而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