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儒順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甲○○
乙○○○丙○○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9682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3月24日桃院木民科字第0950008020號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5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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