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無權占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77號上訴人 李明志
李明威 李明彥 李彥勳 即卡瑪現烘咖啡專門店建錦分店 許建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協和 因101年度訴字第4077號無權占有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價額為4,740,520元【423,639×(8.43+2.76)=4,740,520.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