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68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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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原名丙○○
            5現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68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0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參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
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第五個月,按月給付
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帳
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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