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3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
~IT38X22L22JFK;┌──┬──────────────────────────┐│編號│文件│├──┼──────────────────────────┤│01│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02│房貸繳納金額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同時需支出房貸及租金│││之原因及該房屋究為何人所有。│├──┼──────────────────────────┤│0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04│提出投資陽信銀行股票之證明文件。│├──┼──────────────────────────┤│05│釋明承租二間房屋(臺北市○○區○○路二段312巷21號1│││樓及地下室及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及│││地下室)之原因,各自之用途及居住於該房屋之成員。│├──┼──────────────────────────┤│06│保險契約影本。│├──┼──────────────────────────┤│07│ 徐俊雄 (債務人之配偶)民國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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