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6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肇衍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孔華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66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廖肇衍 律師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