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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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方文萱 律師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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