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0506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160法定代理人乙○○
160上列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營業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乙○○之住所。
三、聲請狀繕本三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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