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326號

聲請人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建茂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建茂等人均為彰化市○○街00號2樓建物所有人,該建物已不堪使用,相對人等忽略維修,涉嫌公共危險罪,為此聲請調解改善建物結構云云。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6月7日檢附聲請人之民事調解聲請狀繕本,通知相對人應於110年6月18日前 陳明 有無調解之意願,除相對人 張玲語 陳明外,其餘相對人則逾期未陳述,有送達證書9件及陳報狀1件在卷可憑。是以本件除相對人張玲語有意願出席外,實難期待其他相對人能到院調解,且相對人不願維修是否即涉犯公共危險罪,尚屬可議,故本件實無調解實益,爰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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