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乙○○上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