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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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0三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前段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志鋒
法官許月馨法官許旭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