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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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陸冊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妨害風化乙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以民國95年度偵字第958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色情漫畫6本(本署95年度保管字第3089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5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色情漫畫6冊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妨害風化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在卷,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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