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鈺明被告黃信輝選任辯護人康文彬律師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鈺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張鈺明因被告黃信輝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等情,業有本院收據一份在卷可按。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庭,業有本送達證書、拘票、台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是被告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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