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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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判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4號抗告人即告訴人 陳昌炳 被告 王孫華 上列抗告人因告訴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
3月31日裁定(100年度聲判字第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5項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告訴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前因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0年度上聲議字第858號),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經本院以抗告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不合法律上之程序為由,裁定駁回聲請在案。抗告人嗣雖於民國
100年4月11日提起抗告,然依據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上開駁回聲請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茲抗告人提起抗告,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周美玲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行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李佩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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