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董炎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7年6月8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並於107年6月1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7年7月19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