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81號聲請人 胡明子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王雅嫻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摩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相對人公司並已於民國107年6月7日經唯一法人股東美商JPMorganAssetManagement(Asia)Inc.同意指定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復提出單一股東法人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12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可認相對人確已清算完結,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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