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50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圻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緝字第58、61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鑑定書各1紙在卷足憑。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檢驗報告及鑑定書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附表:
┌──┬────┬───────┬──────────┬──────────┐│編號│聲請書之│名稱│重量│備註│││附表編號││││├──┼────┼───────┼──────────┼──────────┤│1│1│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毛重共計6.52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3包(│,鑑驗取樣0.0026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均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6.5174公│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6偵-││││││0429)│├──┼────┼───────┼──────────┼──────────┤│2│2│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淨重共計11.2007│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3包(│公克,鑑驗取樣共計0.│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均含包裝袋)│0152公克,驗餘重量共│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計11.1855公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106年8月4日憲直││││││刑鑑字第1060000447號││││││函檢附之鑑定書│└──┴────┴───────┴──────────┴──────────┘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