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415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海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慧珠 、 侯雅耘 、 侯雅樵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117,9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1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第一審裁判費127,456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30,898元,尚應補繳96,558元,共計287,742元,應一併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土地部分│面積│應有部分│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元/平方公尺)│(新臺幣)│││├─────┼─────┼───────┼───────┤│││79│20分之9│369,000元│13,117,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