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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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38號原告 鄭寶鳳
鄭寶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朱全
楊進興 律師被告 傅鈞定 訴訟代理人 傅紫涵
周德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逮 魚堀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𨛯魚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