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 宋華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簡詩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秀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一、補原告住址;提出被告陳秀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之地址。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