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 張徽崇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行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⒈借據。(金額及借款期間)⒉利息、違約金如何計算?⒊利息及本金,各自攤還清償之日期及金額?請以表格記戴(並以資料為佐證)。
⒋本件借款全部清償完否?⒌被告如何侵權行為?原告請求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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