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15號
原 告 三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益蓁
被 告 孫樹恩
訴訟代理人 王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3日上
午11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