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466號
原 告 李碧珍
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
被 告 黃愛卿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466號
原 告 李碧珍
訴訟代理人 鄭穎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卿 律師
被 告 黃愛卿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