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9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41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温培安
被   告  莊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七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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