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45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振軒
訴訟代理人 周伯昆
張靜平
劉麗滿
被 告 李恒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叁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之寵物因病分別於民國100年6月28日、
100年6月30日、100年8月3日,至原告醫院治療,期間
治療所生醫療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2,736元,迄未
結清,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給付上開尚欠之醫療費用3萬2,736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告醫院病歷表、應收項目明
細、病患住院處方清單、欠款明細、存證信函、繳費通知單
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尚欠之醫療費用3萬2,736元,核屬正
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4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