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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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318號
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訴訟代理人  周貞良
被   告  趙珮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因病於民國98年8月5日起至同年月28日
止,至原告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治療所生醫療費用尚欠
新臺幣(下同)2萬8,874元,迄未結清,屢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尚欠之醫療費
用2萬8,8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住院費用類別清單影本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尚欠之醫療費用2萬8,87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30元(包括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3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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