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請人 黃龍吉 訴訟代理人 黃鴻泉 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姵綺 等2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00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