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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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佳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371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07413元林佳緯自民國110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09日止年息6.97001新臺幣507413元林佳緯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09日止年息8.364%001新臺幣507413元林佳緯自民國111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97%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號)
(一)緣債務人林佳緯於民國(下同)105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整,借期至110年07月13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前3期固定1.99%,自第4期開始則全部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6.17機動計付(月調)。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三)債務人曾參與前置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2年02月10日,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議失效,按原契利率即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6.17機動計付,債務人至110年11月10日尚積欠本金507,4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履經催討,迄未清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1.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暨確認表影本乙份。3.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4.歷史利率查詢乙份。5.戶籍謄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