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瑋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迷失第一季」盜版影音光碟參拾陸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瑋賢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613號、第4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盜版「迷失第1季」影音光碟36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對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簡瑋賢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613號、第4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物品中「迷失第一季」光碟36片(報單編號:CR/95/312/35329號【納稅義務人:蒙安】、CR/95/312/35331號【納稅義務人:周素英】各18片),經鑑定均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影音光碟,此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台北關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附卷為憑。而依證人即被告之胞姊 簡媞恩 所述,該等物品係被告以其聯絡資料輸入我國,堪認係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所用之物,且因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仍得就上開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36片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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