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1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十六行、第十七行,暨
第七頁第二十行關於「94年9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1
1月1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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